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中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发布的《负面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就金融行业来看,4项禁止准入类中占2项,许可准入类则占11项。新版的负面清单在禁止准入类中第一条便明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所提及的内容不可为。
也正因如此,试点版中96条分行业的禁止准入行为直接压缩成了4条。比如,与金融业相关的“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法定业务”、“禁止非法定个人和组织从事保险业务”两条内容均在新版负面清单中被删去。毋庸置疑的是,新版负面清单第一条已涵盖上述内容,即《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等。
在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方面,新版负面清单强调,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此外,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负面清单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专门提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类措施,包括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与此相关的禁止类措施为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措施。详细来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就许可准入类内容来看,新版的负面清单中,有关金融行业的内容与试点版内容大体一致,更多的是细化分类,从此前的17项89条具体管理措施精简为11项67条。新增方面,比如增加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许可等。合并精简方面,比如将此前4项有关人民币印制、装帧等内容合并为1项,在此前“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一项中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的基础上增加了优先股、存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