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7月25日电(记者刘巍巍)江苏省苏州市政府24日晚出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明确自25日起,从用地出让、居民购房、住房转让、信贷税收四方面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
限购方面,苏州市明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限售方面,苏州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即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苏州市还提出进一步加强用地出让管理和住房信贷税收管理,加大土地供应保障力度,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同时,加强房地产信贷宏观审慎管理,加强存量房交易合同监管和税收征管等。 (完)
苏州楼市“限购”“限售”双升级
7月24日晚,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限购”“限售”双双升级,自7月25日起实施。
调整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连续缴纳 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及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是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包括苏州市区(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及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四市范围。
同时扩大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具体范围对象是对苏州市区即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苏州市区范围内新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开始网签的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二手住房通过市场交易购房人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另外,意见中提到,还将进一步加强用地出让管理和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