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剑军、通讯员綦用政)1月24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
据了解,此举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作出的,旨在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7年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业内人士认为,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将显著减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省财政厅表示,上述通知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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