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为帮助在银行工作的儿子提升业绩,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原局长高某用公款购买了2000万元信托产品,并支付手续费20万元。3月8日从省高院获悉,高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2010年初,高某之子所在的银行在代售一款名为“盈捷5期”的信托产品,一旦介绍客户成功购买,便能获取不菲的销售提成。2010年2月2日,高某个人决定并授意财务人员徐某等人,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局基建账户向其下属二级单位武汉市挚诚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挚诚公司)转款1800万元,同时由挚诚公司出资220万元,以挚诚公司名义认购2000万元“盈捷5期”信托产品,并支付手续费20万元。2010年2月、3月,高某之子分二次收受盈捷公司给予的销售费用共计50万元,并将获利情况告知其父。
2013年7月22日,因“盈捷5期”信托产品持续亏损,资金管理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仓提前终止合同,并将余款1321.4万元返还挚诚公司,挚诚公司亏损698.6万元。为掩饰犯罪及归还亏损资金,高氏父子与盈捷公司负责人李某商议,个人共同出资400万元成立股票共管账户投入股市运作,计划利用炒股获利归还单位资金。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李某分三次转账支付给挚诚公司共计680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8.6万元未归还。
此前,为了儿子读书一事,高某曾默许企业为其垫付了择校费,并随后贪污1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款,用以冲抵该企业之前为其垫付的购房款和其子读书的择校费。
此外,高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协调、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多次收受武汉青澳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一、武汉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二等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3万元和美元1万元;在担任武汉市青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武汉市青山区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累计侵吞公款4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