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4月14日至5月6日,湖北省组织4个督察组对黄石市、十堰市、咸宁市、恩施州等4个市(州)组织开展第一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于6月20日至23日分别向相关市州反馈了意见,并对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进行移送移交,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其中4个问题线索移送省纪委监委,9个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党委、政府。
对此,湖北省纪委监委,黄石市、十堰市、咸宁市、恩施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对移送移交问题线索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纪依法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现将问责结果汇总通报如下:
从问责人数情况看,第一批移送移交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共问责206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55人,科级干部143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突出了领导责任。
从具体问责情形看,被问责人员中,诫勉65人,党纪政务处分70人(次),免职2人,降职2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等处理方式69人(次)。总体看,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传导环保压力,压实环保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问责人员分布看,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员118人,事业单位人员74人,国有企业12人,私人企业2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8人,住建21人,国土41人,水利9人,林业3人,农业2人,发改7人,经信6人,质监2人,城管26人,规划等部门71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从移交的问题分析,涉及未正确履职、工作落实不力、监管失职的问题占比61.5%;涉及在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设、提标改造中统筹协调、督办推进不力的问题占比23.1%;涉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的问题占比7.7%,其他有关问题占比7.7%。
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是湖北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湖北的重要举措,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深入和伸延。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郭妍捷、熊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