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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激发公务员新作为新担当的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7日07:14 来源: 湖北日报

□周莉李又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新《公务员法》)于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公务员法》有许多重大修改,其中突出亮点是“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地,对于激发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作为新担当,尤其是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积极性具有深远意义。

公务员晋升通道由“独木桥”变成了“立交桥”

首先,新《公务员法》为广大公务员铺设了更畅通的上升新通道。这个“新通道”就是在“领导职务”晋升外新增设“职级”晋升通道。新《公务员法》将原“非领导职务”调整为“职级”,这一调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原“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之间属性界定不够清晰,特别是在晋升方面,往往套用或参照“领导职务”的规定和办法,使得原本两种途径实际变成了一个通道,最后导致一些公务员晋升通道不畅。新《公务员法》设置“职级”后,对“职级”晋升资格条件和程序步骤(第四十九条)作出了区别于“领导职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领导职务”和“职级”晋升分途并行,公务员既可以从“领导职务”途径晋升,还可以通过“职级”序列晋升,使公务员晋升通道由“单车道”变成了“双车道”。

其次,新《公务员法》为广大公务员职业发展铺设了新的“立交桥”。新《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从转任或兼任的层级来看,每一类转任或兼任都有上级、同级和下级三个层次,因此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是立体的、互通式的,从而使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由“独木桥”变成了“立交桥”。

公务员晋升空间由“单层次”拓展为“多层次”

新《公务员法》设置的职级层次更加符合现实,贴近人文关怀,也使职级晋升具有持续性和持久性激励作用。新《公务员法》中“职级”层次从原“非领导职务”的8个层次,增加到现在的12个层次,其中主任科员和调研员两个职级分别由原来2个层次增加到现行4个层次,即由原正副两级增加到一级至四级,同时,公务员职级晋升还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突破领导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限制的上线。这一制度设计的作用在于:

第一,保持了公务员晋升动力的持续性和持久性。原“非领导职务”层次设置较少,公务员晋升的机会较少,一旦“挤不上车”便时时掉队,即使“挤上车”,但“车”也少,从而影响公务员工作积极性。新《公务员法》设置“职级”的层次增加了,也就增加了争先创优、比优选优的次数,增加了晋升的机会和次数。这样既增强了公务员干事创业的动力,激发公务员新作为新担当的活力,也增加了对公务员激励次数,保持了激励的持续性和持久性。

第二,拓展了公务员晋升空间。原“非领导职务”晋升层次受机构规格的限制,一个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层次不能高于本单位机构规格,单位机构规格是“非领导职务”晋升的“天花板”。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公务员职级晋升允许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突破,开了“天窗”,在机构规格上可以突破上一级,在对应领导职务层次上可以突破上一级至二级,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公务员晋升空间。

第三,扩大了公务员激励范围。据媒体报道,我国县处级以下机关占60%,县处级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占80%,新《公务员法》把职级层次调整的主要对象放在调研员(处级)和主任科员(科级)两个职级,具有广泛性和基层性,让更广泛的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能参与、可获得,使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行更具现实意义。

公务员晋升路径由“复杂化”变为“简便化”

新《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这一调整的意义在于:

第一,公务员职级晋升路径简便易行。在公务员“职级”晋升中,公务员“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考核称职以上是基础,“任职资历”即任职年限是关键,虽然也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以及考核等环节程序,但相比领导职务的晋升,不仅简便易行,而且便捷通畅。

第二,公务员职级晋升主动权掌握在公务员自己手里。公务员能否晋升、能否尽快晋升,其个人表现是决定因素,受其他因素干扰较少,使公务员职级晋升由“复杂化”变为“简单化”。同时,当公务员把“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兼任”的政策运用恰当,可以使自己的职务与职级晋升进入“快车道”“超车道”,甚至实现“弯道超越”。

公务员工资待遇由“职务”决定变为“贡献”决定

新《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也规定,职级“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这一规定的重要价值在于:

第一,打破公务员工资待遇“职务决定论”。过去,我国公务员工资待遇70%以上与公务员的职务挂钩,职务晋升是公务员工资待遇提高的主要途径,如果你的职务上不去,你的工资待遇也就停留在原来的水平,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由于机构规格低、职务层次低且职务职数有限,因此在工资待遇上很“吃亏”。新《公务员法》规定“职级”与“职务”一样与工资待遇挂钩,公务员工资待遇打破“职务决定论”的单一途径,既可以通过“职务”晋升提高工资待遇,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提高工资待遇,从而使公务员工资待遇的提高有了新的途径。

第二,确立公务员工资待遇“岗位贡献论”。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级晋升以“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为依据,只有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考核称职及以上的才能晋升,考核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也就是说,如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那么晋升也越快,工资待遇也就越高。另一方面,“任职资历”越长,资格越老,可以表明贡献也越多,也能获得晋升,工资待遇也可得到提高。这对提高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努力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具有显著效果。

(作者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分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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