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社会

湖北将为开发区“立新法”:开发区规划应安排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7日22:05 来源: 长江日报

武汉开发区资料图片 长江日报记者李永刚 摄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27日讯(记者宋磊) 1996年7月出台的《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为适应开发区新实际、新变化,我省将在相关立法上废旧立新。27日,《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原《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仅适用于我省7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而《条例(草案)》将适用各类开发区。

湖北省于1984年筹建开发区,35年来,我省开发区总数量和国家级开发区已位列中部第一,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条例(草案)》针对部分开发区存在规划不配套、产城融合不足等问题作出规定,包括: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规定省、市(州)级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市(州)级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规划;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的规划应当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和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各类公共设施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实现共建共享;还对开发区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污水集中处理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为了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竞争,《条例(草案)》对开发区的更名、扩区、调区、升级、清理、整合、降级、托管、撤销进行了规定。考虑开发区普遍反映多层级、多年度、多部门重叠考核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对开发区实行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区调区升级、项目资金等奖惩机制挂钩。

针对开发区普遍存在产业转型升级阻力较大、增长动力转换不畅等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社会资本与协会组织等国家战略和重要政策措施。相关规定包括: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科学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开发区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开发区应当设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等。

【责任编辑:admin】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