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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人混投垃圾 最高或罚200元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5日09:26 来源: 成都商报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个人混投垃圾 最高或罚200元

制图 李开红

24日,记者从成都市城管委获悉,为依法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城管委起草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条例全文共10章7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悉,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根据条例,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摘要

违反这些规定 可能面临处罚

●第三十二条(分类投放要求)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条(禁止混投)

禁止将餐厨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禁止将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第三十四条(大件废弃物投放)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要逗硬

拒不改正 面临罚款

条例指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的,包括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分类投放要求、第三十三条禁止混投,以及第三十四条大件废弃物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未履行管理责任人义务,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管理责任人义务规定的,拟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标准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的,拟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展会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处理展览展销垃圾的,拟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在餐厨垃圾处置方面,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拟由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谁负责

小区:物业机构 菜市:管理单位

根据条例,成都市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其中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同时条例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包括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并保持其整洁完好、标识统一;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示;监督投放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抓源头

餐饮: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 售房:合同明示垃圾分类信息

关于源头减量,条例指出成都市将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成都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同时条例指出,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易腐垃圾处置设施。

另外成都市拟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就近处置;机关单位、学校食堂、大型餐饮企业、住宅小区等可将餐厨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等。而农村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可因地制宜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置。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指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而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最后条例明确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核准。

未 来

将探索定时定点垃圾投放

根据条例,成都市拟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置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

同时条例提到成都市将探索采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积分制、智能回收平台、监测评价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

而大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单位拟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记者 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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