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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武汉市禁毒条例》今日实施 武汉市禁毒办解读《条例》八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04:30 来源: 长江日报

依托社区开展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

武汉破获特大跨国毒品案件,图为武汉警方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

建立吸毒人员就业红娘角和就业安置基地,帮扶吸毒人员自食其力回归社会

1997年,武汉市率先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颁布实施《武汉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2010年先后2次对条例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受到国内外涉毒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市面临的毒情形势依然严峻,仍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为有效应对禁毒工作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将我市长期以来在完善禁毒体制机制、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规范毒品管制、创新戒毒模式等工作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为我市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提供法制保障。

此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的废止,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较大不一致,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禁毒工作需要。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订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于2018年11月23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高票批准了新修订的《武汉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条例)。

武汉市禁毒办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坚持“法制统一、问题导向、本地特色”的基本原则,共涵盖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六章五十八条。与原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幅度调整,在完善体制机制、解决突出问题和打造本地特色等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现将主要亮点作如下解读:

亮点1

禁毒工作管理体制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市、区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城市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二是明确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市、区设立禁毒委员会,通过列举的形式规定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禁毒委员会重点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同时,结合武汉实际,明确规定各级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予以细化,包括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禁毒工作,依法设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禁毒科研合作,鼓励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等。

亮点2

禁毒宣传教育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为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禁毒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加强禁毒教育基地建设,普及毒品危害及预防知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二是明确文化旅游、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职责,规定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以及中小学校、干部培训机构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民委员会针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毒品宣传教育方面的义务。四是针对农村地区毒品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禁毒文化建设,推进农村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五是强化重点营业场所和重点企业禁毒教育工作,明确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义务。

针对学生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弱以及对毒品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修订后的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规定和《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规划》(简称“6·27”工程)文件精神,在第十三条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校本课程重要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观禁毒教育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从2018年起,我市将禁毒知识纳入初级中学升学考试内容,占2分分值,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亮点3

对易制毒化学品和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更加严格

近年来,通过邮政、快递行业运输毒品在我市较为突出,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管理,对毒品堵源截流至关重要,为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基地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实名登记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邮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禁毒委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在第二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名登记、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一个月内三次以上购买含麻黄素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亮点4

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

由于吸毒行为常常导致幻觉等异常情况,不仅危害自身健康,吸毒驾驶人员还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隐患。为了体现对涉毒驾驶人员的从严管理,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公路、水运、铁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工作,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5

创新规定医疗约束性戒毒

吸毒人员具有违法者、受害者和病人“三重属性”,一旦吸毒成瘾,后期治疗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需要付出艰苦努力,花费大量资金购买治疗药品以控制心瘾,这给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带来了十分沉重的经济负担。2017年4月,武汉市在全国首创医疗约束性戒毒模式,指定具备条件的3家医疗机构(现已增加至10家)开展医疗约束性戒毒,收到良好效果。自2017年以来,全市共约束治疗5700余名吸毒人员,有效缓解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不足,填补了强制戒毒与社区戒毒之间的管控“盲区”。国际、国内同行30余批次来武汉考察学习;国家禁毒办充分肯定医疗约束性戒毒有较强的生命力;省、市人大相关领导先后两次实地调研我市医疗约束性戒毒医疗机构;国内法律界专家学者也发声充分肯定。自愿接受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在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本人承担;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本人承担;因经济困难难以承担的,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场所可以适当减免生活和疾病治疗等费用,减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吸毒人员和其家庭在戒毒期间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约束性戒毒工作,在立法中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鼓励吸毒人员通过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戒除毒瘾。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的,可以向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吸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与医疗约束性戒毒治疗机构签订戒毒治疗协议,就戒毒治疗期限、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接受戒毒治疗”。

亮点6

坚持对吸毒人员从严管控和帮扶救助并重

修订后的条例既注重对戒毒工作的管理,又注重对戒毒人员的权益保障和服务。一是增设解除管控条件的规定,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以及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作了专门规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执行和人员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三是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禁毒社会工作者,将吸毒人员管控纳入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在第四十五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戒毒人员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亮点7

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行动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2018年8月,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共18条,对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保密要求、需要追责的情形等。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意见,2019年1月,武汉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禁毒办也联合印发了《武汉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共19条,并制订了市级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工作流程及办理程序规定,公布了举报电话号码,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及举报金发放流程。修订后的条例在第十条规定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

亮点8

禁毒法律责任从严从细

修订后的条例在法律责任设置上,设专章共9条,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就相关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场所设立禁毒标志,相关营业场所未落实禁毒职责,邮政、快递、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未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未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吸毒检测和停止涉嫌吸毒人员驾驶行为,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执行特殊药品销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设定了法律责任,可操作性较强,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市各项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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