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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房管局原局长李勤才受审,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0日17:06 来源: 湖北省检察院

本网讯(通讯员  张琰)7月9日上午,由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李勤才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美尔雅销售有限公司咸宁办事处原经理王凌涉嫌受贿一案在嘉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刘犇、龙婷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轴:

2018年8月21日,李勤才被咸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1月8日,李勤才案移送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月17日,李勤才被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2019年3月4日,李勤才被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

2019年7月9日,李勤才案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李勤才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咸宁市房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市房管局相关人员虚报发票套取单位资金,并在单位报销私人费用,非法占有单位资金共计21万余元;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李勤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取他人财物共计259万余元;在咸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凯翔花园项目建设过程中,李勤才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00万元。王凌在市房管局的某工程中,向李勤才推荐石材供应商,伙同李勤才共同收受石材供应商好处费22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勤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并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凌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出示了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有力指控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随后,控辩双方就起诉书指控的有关犯罪事实、证据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

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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