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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校内摔伤帮忙同学反成被告 法院:无责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15:43 来源: 长江日报

武汉市蔡甸区某小学男生小金(化名)好心帮同班女同学小静(化名)脱离危险境地,不料,因小静块头大摔伤致残,小金和学校一起被告上法庭。长江日报记者22日从蔡甸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认定小金因“善良友好”帮助同学,判其无责;小静家返还小金家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但令人感动的是,小金的家长坚持将这1万元作为对伤者的补偿。

女孩校内摔伤住院

助人男孩和校方被告上法庭

小金和女生小静均出生于2009年。小静比小金小1个月,但比小金高10厘米,且比小金重5公斤。

2018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小金和小静在学校教学大楼楼梯间玩耍。小静从楼梯间60厘米高的窗台处攀爬到1.2米高的拐角处,脸部朝外,双脚站在拐角两边,手扶墙面标示牌,动作危险。

担心小静会摔下来,小金上前抱住小静的小腿,帮助她下来。小金却因自身力量支撑不住,在后退过程中导致小静斜摔下来,小静右肘撑地受伤。随后,小静被送到医院,因右肱骨髁上骨折入院治疗18天,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实付住院治疗费17541.11元。小金的父母为小静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小静住院期间,小金的奶奶还帮忙看护了13天。

今年2月13日,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小静损伤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120天、营养时间90天。小静的家长认为小静受伤是小金强行抱起导致的,学校也未尽到相应的看管、教育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助人男孩善良友好

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4日,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静在课间休息期间自行进行具有非常危险性的动作;小金出于对同学的关爱,好心帮助而造成小静受伤;小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能够意识并认知到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因此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相应损失依法应由小静的监护人承担。小金虽身体条件较弱于小静,但为体现善良品格,友好帮助小静时致其受伤,并非其故意,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院审理后还认为,两名孩子所在小学虽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但在学生进行危险性行为多次时未引起注意并未进行告诫、纠正,对小静的伤害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计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后,小静身体因遭受损害造成的损失合计61788.62元,该损失由小静的监护人自行承担43252.02元,其余由孩子所在小学赔偿。

蔡甸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蔡甸区某小学向小静赔偿18536.6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小静的监护人返还小金的监护人1万元。

男孩家长坚持不收回

先行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

此案承办法官罗英介绍,案件判决后,小金被法院认定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小静的家长依法应返还小金的家长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万元。但是,小金的家长坚持不让小静的家长返还这1万元,将它作为对小静的补偿,并为此发出声明。

长江日报记者万勤 实习生万芷怡 通讯员刘辉

【责任编辑:袁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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