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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卸货摔成骨折 补助金却被公司“截留” 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07:26 来源: 武汉晚报

法官在接听市民法律咨询 记者梁爽 摄

武汉晚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李金星)市民吴先生工作过程中腿部被摔骨折,经过认定属于工伤,社保部门赔付了医疗补助金。然而,这笔补助金却被公司给“截留”了,迟迟没有发还给吴先生。他该如何维权?27日上午,蔡甸区法院索河法庭庭长周红兵做客“周二之约”接受市民法律咨询,并讲述了这一近期办理的案例。

2018年10月4日晚,吴先生在武汉某公司卸货时摔伤,腿部骨折,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社保基金经办机构核准给予吴先生因工伤所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万元。2019年3月23日,工伤保险部门用银行转账方式将此医疗补助金向武汉某公司汇付,并要求武汉某公司向吴先生转付,但公司未向吴先生实际发放,经吴先生多次向公司催讨未果,于是吴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该公司认为工伤发生时不是上班时间,且原告是爬窗户摔伤的,严格意义来说不是工伤;吴先生在该公司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吴先生在公司负责定货、配料、发货等,离开时并没有进行交接。为了维护该公司的权益,要扣除某些钱款约2万多元。

蔡甸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吴先生予以认定工伤后,蔡甸区工伤保险办公室将工伤医疗补助金已向被告公司支付,被告公司作为吴先生的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人吴先生予以转付。但该公司未能将该款支付给原告,一直占有至今,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对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公司向吴先生支付医疗补助金2.8万元。如果该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李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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