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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规实施 开发商售楼前需公布住宅区内噪声情况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30日14:46 来源: 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戴红兵金涛)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9月1日正式实施。

武汉是长江中游的特大城市,保护长江意义重大。《实施办法》指出:武汉市人民政府要实施长江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长江大保护管理机制,编制长江及其主要支流市域保护规划,划定岸线控制区域,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对沿岸各区长江及其主要支流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和考核,加大长江大保护执法检查力度,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实施办法》强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等项目;长江、汉江沿岸十五公里范围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严格限制在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采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于群众关心的噪音扰民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本市从事下列活动:除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作业外,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午间或者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服务,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对新建住房特别提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

《实施办法》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活动。

【责任编辑:李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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