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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作弊犯罪分子可宣告职业禁止 防其重操旧业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3日15:3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3日电 最高法9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解释》规定对考试作弊的犯罪分子可以视情况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以防止其“重操旧业”。

资料图: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新社记者 安源 摄

姜启波提到,近年来考试作弊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考试作弊犯罪现象持续的蔓延,严重危害考试秩序,影响到人才选拔的公正,也破坏了社会的诚信,所以必须要对这一类的犯罪依法严厉的打击。基于此,这个《解释》对组织考试犯罪进行严惩,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秩序作为这个司法解释的主线。严惩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涉及重点考试的考试作弊犯罪直接升档量刑。大家知道,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有两档法定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当中组织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相关考试试题答案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对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从严惩治。大家知道,很多考试作弊犯罪往往能够见到一些内鬼的影子,如在考试之前实施贿赂等手段,通过考试工作人员非法获取试题或者答案。我们认为考试工作人员违背了所承担的职责,实施考试作弊犯罪,主观恶性大、危害性也大,所以必须严惩。对考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属于“情节严重”,也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实现对考试作弊犯罪刑法保护的全覆盖。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的考试作弊活动。我们,目前考试有几百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限。对缺乏法律规定的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的追究。《解释》明确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作弊活动可以视情况适用其他的罪名来进行惩罚,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的犯罪。用这些罪名来进行惩处,从而对考试公平和秩序的刑法保护实现全覆盖。

四是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职业禁止、禁止令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解释》规定对考试作弊的犯罪分子可以视情况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以防止其“重操旧业”。还有,《解释》规定对此类罪犯可以判处罚金,让这些犯罪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从而也丧失剥夺其再次实施这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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