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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最重可被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7日16:53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9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惩处职务犯罪,从严适用缓免刑。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302件573人,已审结269件,判处罪犯488人,涉案食品药品总金额达9564万余元,判处财产刑总金额1.046亿余元,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945万余元。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呈现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网上网下相互交织勾连、多种犯罪手段组合实施等特点。犯罪分子组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团伙,利用社交平台以及电商平台,发布广告兜售假劣商品,组建庞大销售网络,并与网下生产、仓储、运输活动勾连,涉网犯罪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对于具有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坚决惩处职务犯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严格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犯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坚持最严处罚,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

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与执行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禁止令、从业禁止等刑罚手段,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同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缴违法犯罪所得,坚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

从严适用缓免刑

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应从严掌握。有5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2年内曾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

4,犯有数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食品药品安全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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