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决定(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
五、删去第十九条。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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