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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态环境监察改为垂直管理 跨区域设5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4日12:55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陈熹、通讯员方芳、熊争妍)11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驻鄂东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式揭牌,标志着全省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改为垂直管理。除鄂东专员办以外,省生态环境厅驻鄂南、鄂西、鄂北、鄂中4个专员办也将陆续揭牌运行,一个全新的生态环境监察体系正在形成。

据悉,鄂东专员办负责武汉和孝感;鄂南专员办负责黄石、鄂州、黄冈、咸宁;鄂西专员办负责宜昌、恩施、神农架;鄂北专员办负责襄阳、十堰、随州;鄂中专员办负责荆州、荆门、仙桃、潜江和天门。其主要职责为,对市、州、县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保“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督监察,监督监察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列席派驻区域市内(州)党委、政府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常委会、常务会和相关专题会议,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建议。

据介绍,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实行垂直管理制度,跨区域设立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州)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将有力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管理创新体制、明晰职责、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提高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不同的是,专员办在职能上是对各市、州、县党委、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在日常监察中以督政为主,以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和市、县直相关部门为重点,以查企为辅。在工作上监察机构和执法机构二者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纠错】编辑:雷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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