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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财产保全,让企业更安心——大冶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纪实之二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09:41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赵志刚 通讯员潘均衡

财产保全是为保证法院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保障申请人权益而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性措施。

涉企财产保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审判实务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之一。

近年来,大冶法院围绕服务民营企业,坚持依法保全、法益衡平、协同高效的财产保全工作理念,细化举措,探索在民商事审判诉讼中找准“慎用强制措施”的着力点。

庭前沟通 原告撤回申请

大冶法院民一庭庭长柯彬介绍,2010年4月15日,大冶某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与大冶某肉类加工企业(简称“肉类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肉类企业将其待宰圈及收猪台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并对合同价款、质量标准等进行约定。

2011年10月,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截至今年9月底,肉类企业尚欠建筑公司68万元工程款。

9月26日,建筑公司将肉类企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余款及利息共计近93万元,并要求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

经多方走访,柯彬了解到,肉类企业目前生产正常,只是因资金压力较大,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而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逐步支付。“如冻结银行账户,肉类企业生产经营将更举步维艰,其融资的可能性会更低,要慎用财产保全。”

柯彬约请建筑公司代理律师,耐心沟通、解释。“申请财产保全是你们的权利,但肉类企业目前正常生产,也有清偿能力,只是时间上有拖延。如果冻结对方账户,生产经营情况会恶化,更不利于其清偿余款。”

一番推心置腹,建筑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及时下达裁定书。

双方协商被查封的产品解封了

今年8月底,因股权转让纠纷,曹某将某井盖公司告上大冶法院。

3月13日,曹某与井盖公司3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曹某出资52万元受让井盖公司30%股权。同时约定,曹某有权对公司所有财务款项进行审核、签字,井盖公司必须开具合规的收据,并在15日内将股权过户到曹某名下。

曹某称,到目前为止,井盖公司既没开具股权收据,也没进行变更登记。他还发现其虚报财务,双方无法继续合作经营下去。他请求法院支持其退出股份,并查封井盖公司产品。

10月11日,大冶法院查封井盖公司部分产品。当月23日,井盖公司给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称被查封产品系成品商品,可正常销售,且目前市场价格可观,长期查封将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民二庭庭长程良映将原告、被告约在一起沟通,发现双方主要矛盾涉及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的承担,不涉及现有资产。

程良映有针对性地给曹某做工作。“如果继续查封,不仅影响公司生产,也有损你自己的利益。”

11月1日,曹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同意,并于当日下达民事裁定书。

推动建立财产保全担保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因财产保全造成企业损失的案件不在少数。

“要慎用财产保全措施,不轻易冻结企业金融账户,最大限度减轻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大冶法院院长王军说。

大冶法院深入开展调研,先后思考过企业履行能力评估机制、优质企业榜单机制。但这两种方法可操作性都较差,且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多方思考、讨论,他们决定采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法院协调的思路,构建“商业化优质企业财产保全担保机制”。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纳税、信用、用工等动态化指标推荐优质企业圈供参考,专业担保公司按商业模式自主为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可实行一案一担保函,且仅限于诉讼期间,担保期限短。因被担保企业为优质企业,信用度高,商业化担保与反担保机制风险可控,务实可行。

据了解,该机制已进入专业机构草拟实操程序阶段,正在加速推进。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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