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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一公司污染环境被判赔19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9日22:37 来源:

武汉海事法院当庭宣判(通讯员供图)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张扬 通讯员王博)11月19日上午,武汉海事法院在黄石市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通海水域环境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阳新一家养殖公司因向网湖中投放含磷肥料,导致水体污染,被判处赔偿水体环境损害费1946776元,并在黄石市当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武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认为,被告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承包网湖大湖进行渔业养殖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网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其中,2014年度共投磷肥约1000吨、氮肥约2000吨、有机肥约1000吨,2015年和2016年度共投豆渣、啤酒糟等饲料约46000吨。经检测,网湖入口、网湖中心、网湖出口三处水体均总磷超标,呈富营养化状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国家提起本次环境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2月6日、2016年2月6日两次与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网湖大湖生态渔业养殖合同书》,约定网湖大湖交由被告开展渔业养殖,同时约定被告必须坚持生态养殖的标准,使全湖水质达到Ⅲ类水标准。在养殖期间,被告向网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造成了水体污染。

法院认为,本案污染发生地湖北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位于湖北省阳新县东南部,属长江一级支流富水河下游,与长江生态环境息息相关。被告向网湖水体投放含磷肥料进行养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污染了网湖水体,进而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履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职责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污染 养殖 法院 【纠错】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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