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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起纠纷 汉阳法官耐心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17:41 来源: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 陈泉 通讯员 陈亚莉)11月20日,记者获悉,汉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原告当庭返还彩礼1万元及金戒指一枚,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15年底,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2月分居至今。2018年9月,李某曾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2月判决不准李某与张某离婚。判决后,夫妻双方感情并未改善,因此张某起诉至汉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首饰及办酒席的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据了解,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本着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李某家人认为,在李某与张某结婚过程中,李某家人付出了较多的财力,且原、被告生活时间过短,在情理上李某及家人无法接受。法官向李某及其家人进行法律释明,使其认识到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李某并无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原则上对于彩礼不予返还的法律原则。同时,法官劝解原告换位思考,从情理上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自愿同意返还彩礼1万元及金戒指一枚。李某及家人表示愿意接受。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情况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因此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

【责任编辑:董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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