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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告知承诺制” 湖北全面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1日17:06 来源: 荆楚网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 张茜 通讯员 王芙蓉 郭姗姗)记者11月21日获悉,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大力营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市场准入氛围。

推行告知承诺 监管部门可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根据《通知》,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对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在省内已开办10家以上直营店(不含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餐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以及经营条件和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要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

精简申报材料 补办许可证只需提交遗失申明

根据《通知》,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时,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掌握的资料(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不再要求许可申请人提交;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属于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范畴,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许可申请人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

许可申请人在申办许可时不能现场提交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或合作协议(合同)类材料的,可以限定申请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一定期限内提交。

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办的,改由申请人提交遗失申明,不再要求其提交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

优化许可事项 销售配套餐饮可不核定经营项目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等仅用于配套自身餐饮服务的,可不核定销售类经营项目;食品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如果不直接经营食品,可无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制售的,同一个食品经营者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只需申办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缩短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对材料齐全或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确需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通知核查人员。

现场核查人员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完善注销机制 自行申请注销可当场办理

对食品经营者自行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当场办理;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的,可要求其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在许可机关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等符合法定注销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

推进许可信息化 推广应用食品经营许可软件

省市场监管局开发、推广应用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软件,实现全省食品类许可事项“一网通办”和登记注册相关信息共享;在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专区”添加“证照联办”模块,便于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推行告知承诺时试点开展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联办工作,实现“一次申请、证照联办、便捷取证”,进一步提高食品经营许可效率。

通过信息化技术将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自动、及时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全面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责任编辑:雷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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