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将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人社部、国家医保局最新公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暂行办法中,关于经办程序、发放社保卡、社保待遇的享受、财政补助、社保的跨省转移等方面,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以及享受待遇都体现了与内地(大陆)居民的一致性。
同时,暂行办法也充分考虑到港澳台居民的实际情况和诉求,明确“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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