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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话了!2021年起这些区域新增或更新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18:11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长江网12月4日讯(记者汪伟颋)12月3日,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各地频出政策在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长江网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出台有关文件,在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武汉市较早在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用车方面作出规定,2014年起,武汉市公交车新增、更换的车须全部采用新能源车。

2015年4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快全省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

2019年9月,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信厅、发改委联合制定了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到2022年末,实现全省新增与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85%以上。其中,2020年各城市新增与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车比重达到75%;2021年达到80%;2022年达到85%。

此外,汽车产业是湖北的重要支柱和优势产业,新能源汽车及专用汽车是湖北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湖北省发布了《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及专用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计划指出,要进一步发挥武汉、襄阳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先发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至2020年,全省专用汽车产能达到40万辆/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亿元。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部分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产业规模位居全国前列,产销量占全国比重10%。

哪些领域推广、所占比例多少,各地规定不同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注意到,地方出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中,对于具体哪些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车、新增或更新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的规定有所不同。

沈阳规定公交、出租、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及租赁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除特殊需要外,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河北出台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接送学生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9类汽车在新增或更换时,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2017年到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要达到60%、70%、80%;天津市提出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合肥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合肥市新增及更新的快递车辆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

可以看出,各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方案中对于哪些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换车及所须占比例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要求有所不同。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力争经过15年持续努力,我国进入世界汽车强国行列,纯电动汽车成为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到2025年,新能源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智联网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30%。

【责任编辑:郭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