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家车上喷涂“警犬护卫”字样
楚天都市报12月4日讯(记者吴昌华 通讯员胡子昂 袁野 罗维舟)训犬员马某擅自在私家车身上喷涂“警犬护卫”字样,还伪造了一张“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车辆通行证”放在挡风玻璃下方,今日,武汉警方介绍,接到举报后查获车主马某,因违法使用警用标识物品,依法将其行政拘留7天。

12月1日晚,洪山警方接到报警称,一辆喷涂警用标识的车辆出现在洪山区某商场地下车库,疑似仿冒警车。珞南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核查,但该车已经离开。报案人提供的线索表明,这是一辆黑色CR-V,发动机盖喷涂“警犬”“POLICE DOG”字样,车身有“警犬护卫”字样,前后车牌下方都装有“执勤巡逻”牌照,挡风玻璃下方放了一张“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车辆通行证”的红色车证,看上去像极了一辆警用车辆。经向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核实,该辆车并不属于刑侦支队公务用车,并且这个通行证也属伪造。

珞南派出所快速反应队根据车身上的信息,很快查明该车位于蔡甸区某训犬基地。12月3日12时,民警邱驰赶到该训犬基地,将驾驶员马某和车辆带回调查。马某交代,他是该基地的一名训犬员,由于公司承接了一些带犬巡逻的任务,他们会经常带犬外出。为通行方便,便请人在车上喷涂了“警犬”等字样,并在网上购买了巡逻执勤牌、车辆通行证等一套装备,在外形上向警车靠拢。12月1日当天,他驾驶这辆车来到洪山区某商场参加活动,就将车停在了地下车库。起初他并未意识到擅自使用警用标识的行为已属违法,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他认识到错误,诚恳地接受处罚,并承诺将车辆改回原样。

驾驶员马某
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12月3日,洪山区公安分局对马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处罚,依法收缴伪造的警用标识物品,并责令其还原车辆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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