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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明年三月施行 开发区对高级人才可实行特岗特薪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07:29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见习记者樊碧波)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通过《湖北省开发区条例》,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特岗特薪,该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才是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怎么才能为开发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新条例扩大了开发区选人用人和机构岗位设置的自主权。如条例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探索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条例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可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条例规定,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订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办法,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记者9日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条例中所称的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园等省级开发区。条例覆盖适用全省各类开发区,并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实行权责清单式管理,加强事前事后监管和信用监管,为开发区赋权减负。

据了解,我省于1984年开始筹建开发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省共有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共84家。

【纠错】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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