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田炼 王田甜)16日上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惠武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王惠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为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的目的,王惠武纠集并网罗张某某、邵某等人,盘踞在新洲区某村周边逞强斗狠,横行乡里,犯罪组织初具规模。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王惠武成立某工程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形成以他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王惠武组织、领导下,以合法公司的外衣建立了犯罪组织和经济实体相结合的模式,通过直接敲诈钱财、强卖高价原材料和强揽工程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王惠武还利用组织势力形成的名气和资源在外承接工程,并安排组织成员入股,获取经济利益。同时,王惠武斥巨资以社会福利机构的名义兴建老年公寓,用作组织活动场所,进一步壮大组织经济实力。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12起,共造成11人受伤,毁损财物价值3000余元,敲诈勒索财物12万余元,强迫交易数额25万余元,非法占用农用地161.73亩。
2005年以后,王惠武开始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他担任村主要负责人,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破坏农村基层政治生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村周边称霸一方,为非作恶,影响恶劣。
此案张某某、邵某等其他17名被告人系参加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不等,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全部资产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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