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实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实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湖北省实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落实到位,为推进党组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保障。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的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案件,应当移送相应纪检监察工委、纪委审理部门或者其他授权机构审理。
党组领导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审查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案件,移送相应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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