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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实施〈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07:16 来源: 湖北日报

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要求,强化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严把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程序手续关,守住案件质量防线、把握党纪处分平衡。

第五条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处级以及相当于处级的党员干部、一至四级调研员职级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省纪委监委派出省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理职责,形成审理报告并送省纪委审理部门审核后,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反馈审理意见。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省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省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以及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审查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案件,应当经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将审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对通报的党纪处分建议,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的意见与通报的党纪处分建议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纪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党组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其领导的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省纪委、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第九条党组应当在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按照被处分党员职务职级层次和具体岗位,安排适当人员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党员档案,办结涉及的职务、职级、工资、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

党组应当将党纪处分决定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向省委有关部门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还应当按照规定通报省委有关部门。

第十条对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受理。

对受理后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市(州)、县(市、区),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所在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市(州)、县(市、区)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所在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所在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以及审查处理过程中,所在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工委在省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定期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三条省委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拟作出政务处分应当向驻在部门党组通报,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和决定,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分建议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机关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邓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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