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2月23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汪新元 杨圆)今日记者获悉,孝昌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被告人成某高等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二主犯成某高、杨某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丁某华、杨某等6人12年至4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成某高、杨某华伙同杨某某华、丁某华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聚敛钱财。从2013年开始,被告人成某高、杨某华伙同杨某某华、丁某华并纠集杨某亮、杨某攀、鲁某兵、丁某欢等人以“文豪山庄”为据点,开设赌场营利,组织成员伙同或单独非法高利放贷,开设赌场,并通过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或辱骂、滋扰、跟脚等“软暴力”共同催讨债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大量钱财,该组织多次以“公司”名义非法高利放贷,并共同暴力催讨。该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逐步形成“以家族成员为基础,以亲情关系为纽带,以长幼辈份分层级”的稳固组织结构,形成了不成文的“不准吸毒、听从安排、见脸色行事”的行为规约和“伙同或单独高利放贷、共同催讨、各自获利”的运行模式。
逐步形成了以成某高、杨某华为首,杨某某华、丁某华为骨干成员,杨某亮、杨某攀、鲁某兵、丁某欢及林某颂(在逃)为一般成员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及成员在孝昌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周边一带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对周边群众和借贷人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强制和威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成某高、杨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本案为孝昌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法院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