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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收货发生纷争,法官帮两家公司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9日08:36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12月27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东成 余月 玉婷)武汉某化工公司与外地某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购买79万元化工用品。但双方因延期收货发生纷争,导致合同签订一年后还没完成交付,为此闹上硚口区法院。近日,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12月26日上午,原告化工公司的员工专程来到法院,将一面写有“落实平等保护理念,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锦旗送给了承办法官。

2018年底,武汉某化工公司与外地某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化工公司向进出口公司购买200吨化工用品,合同金额为79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化工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10%的保证金,货物的交付方式为化工公司到进出口公司位于江苏某地的仓库自提,提货时限15天。提货前,应付清全部货款,若超过十五天,则按照1.5元/天计算收取仓储费用。双方同时约定,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合同签订当日,化工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7.9万元的保证金。

今年4月下旬,进出口公司向化工公司发出了提货通知函,要求化工公司在5月1日前付款提货,但是化工公司既没有回函,也没有前来提货。

9月底,化工公司致函进出口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完成提货,但对方没有理睬。过了半个月,化工公司再次给进出口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这次,进出口公司终于回函给化工公司,要对方在支付货物尾款的同时,一并支付仓储费用和资金占用费约12万元。

面对突然多出来的12万元费用,化工公司表示不解,明确表示不愿意支付。进出口公司则表示,不付这笔钱,就不允许对方提货,同时之前的7.9万元预付款将作为合同违约金不予退还。双方几经交涉无果,化工公司将进出口公司起诉到了硚口法院。

12月17日,在硚口区法院里,几名当事人围绕着自己的诉求争执不下,现场气氛一时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对案卷资料进行了仔细审阅,特别是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现里面,确实存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清楚的地方。考虑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自对合同理解的不一致,为此,法官安排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法庭里,原告化工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有限期是一年,那么自然自己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一时间段提货都可以,只要钱款付清、十五天内提完即可;但是被告进出口公司则认为,合同的有限期是“一年”,并不代表提货时间就可以随意选定,而应当是在合同签订后即提货,并在十五天内完成,否则应当支付仓储费和违约金。

为此,法官对双方进行了一番背靠背的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阐释事实法理、分析盈亏得失、权衡双方利益。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温暖的办案态度和严谨的法律分析所感动与说服。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各让一步,当庭达成了调解意见:双方合同解除,进出口公司同意退还化工公司保证金6万元,化工公司则放弃了其他诉求。

12月26日上午,原告化工公司的员工专程来到法院,将一面写有“落实平等保护理念,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锦旗送给了承办法官李玉萍和法官助理李淑婷,感谢法院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就化解了双方争执一年之久的纷争,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建立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做出了努力!

承办法官表示,希望通过本案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明确、没有歧义。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避免发生争议,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必须遵循文本结构完整、条款完备周全、内容具体明确等相应准则,做到文意表达完备、清晰、周密、无歧义,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诉累。(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吴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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