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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5年后“被辞退”能否索赔,法官:“用工”和“用人”要分清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1日10:48 来源: 长江网

长江网讯 新年将近,武汉一男子却即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五年来,他在同一家事业单位做一年期的劳务派遣工。此次辞退单位并未给他任何书面通知。他认为自己是“被辞退”,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在接听周二之约热线 记者万勤 摄

12月31日上午,东西湖区法院法官游惠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栏目,市民张先生(化名)打进电话,咨询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据张先生介绍,每年1月1日,他都会与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派遣至某家事业单位工作,已经五年。现在合同即将到期,已经有其他公司的新员工来接洽工作交接问题,这才知道事业单位已把自己服务的项目转给其他公司承包,自己所在公司也没打算和包括他在内的一部分员工续签合同。在此之前,张先生没有收到任何辞退通知,他认为自己是“被下岗”了。询问法官:“我是否可以依法向这家事业单位索取赔偿?”

游惠提醒张先生,其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其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属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事业单位属于用工单位,两个概念差别很大。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用人单位”的规定。

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支付标准:按实际工作年限满一年计算一个月。(记者万勤 实习生李毓秀 通讯员李金星)

【责任编辑:邓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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