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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二手房拆迁后还建房成了别人的,原来是前房主的家人背着现房主签了拆迁协议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1日17:40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12月31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陈亚莉)男子陈某购买的二手房拆迁了,还建安置房却被前房主的家人取得,无奈将对方告上法院,获得胜诉。但被告却认为,房子之所以能过户是因为职能部门把关不严,遂状告职能部门。近日,此案牵扯的第三场官司在汉阳法院开庭,法官仔细权衡双方利益展开调解,最终陈某获赔41万,拆迁安置房由前房东家人所得。

没办拆迁手续 自己买的房子“跑了”

早在2001年,陈某以一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余爹爹名下位于汉阳区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陈某将房子交予弟弟使用十余年,2014年以后,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2014年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陈某一直没去办理拆迁手续。没想到余爹爹的家人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至拆迁部门,以余爹爹的孙子余冲之名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获得还建安置房屋一套。

2018年8月,陈某将余冲告上汉阳法院。

被告不服判决 状告相关部门违法操作

2018年11月,汉阳法院一审判决拆迁协议中还建房的权益由陈某享有。余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时,其家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相关部门违法操作。称2001年,陈某是在余爹爹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提交盖有余爹爹印章的《武汉市房地产交易契纸》完成过户的,因此,相关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属违法。

因此案被提起上诉,同时又牵扯到行政诉讼,武汉中院将案件发回汉阳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认为,涉案房的买卖发生在2001年,完成过户后,余爹爹及其家人一直未对过户的事情提出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所以余爹爹家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故此案应通过民事审判定纷止争。

一人得房一人得钱 法官调解结案

近日,汉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余冲表示其爷爷从未出售过房屋,而且2002年去世前还在家人见证下将该房产赠与自己,所以自己对还建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已经入住。陈某则坚持认为,房子已经完成过户,所以拆迁还建安置房的房屋权益也应归其所有。

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现该房屋已被拆迁,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权益应由陈某享有,但考虑到还建房屋现已由余冲及其家人装修入住,所以为了不让双方矛盾深化,此案应从调解入手。

随后,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进行释法说理,劝双方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还建房屋权益由余冲享有,另外,余冲补偿陈某41万元。双方对该案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承办法官表示,闲置房屋的动态也需时常关注,遇到房屋拆迁时,要及时前往拆迁部门办理拆迁登记手续,资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办或应拆迁部门要求提交相应说明,切不可躺在权利上睡觉,以防日后维权困难。

【责任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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