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记者 周萍英
《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如何诞生的?内容设置有何讲究?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相关负责人。
前后历时一年八个月 将推动农业全面发展
2018年4月,习总书记视察湖北,对湖北提出了“四个切实”的殷殷嘱托,明确要求湖北切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了全面部署和安排,明确要求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法规处副处长陈超介绍,我省是农业大省,《条例》的制定顺应时代发展和湖北实际情况。相关立法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启动。2019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一审,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2020年1月初,省人大将该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整个过程历时一年零八个月。
据了解,《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省级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未来将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全省贯彻实施,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修改涉及59条204处 始终以人民为中心
“《条例》共11章77条,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共计1206条,对其中59个条款204处进行了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处长孙爱萍介绍。
11个章节77条是如何划分的?孙爱萍解释,《条例》按照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设置条例章节,将“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作为具体实施路径融入其中,形成了《条例》的现有框架。
记者从省人大相关人士处看到一份修改过程稿,显示第一章第六条增加了“尊重乡村居民意愿”内容。“虽然只有8个字,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并贯穿始终。”孙爱萍说。
她拿起《条例》向记者介绍,第3条明确“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第11条提出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征求乡村居民意见;第25条提出,保障小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第32条也提出,建立以乡村居民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管护长效机制……
为何在2020年初这个时间节点制定《条例》?省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能更好地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及早谋划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工作思路,最终实现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乡村居民福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