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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说法:聚集不仅添乱,还有可能违法!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0日20:21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方琳

最近,全国各地因聚焦而引发疫情蔓延的案例增多。黑龙江省通报48起聚集性疫情,重庆通报65起。重庆通报中,平均每起聚集性疫情涉及病例数3.03例,家庭聚集约占89%。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三令五申提醒公众:不聚集、不扎堆,是控制疫情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专家提醒,不听劝阻聚集还可能涉嫌违法。

【案例】

1月22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的吕某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胸闷等症状,但她并未及时就医。两天后,吕某与丈夫胡某在其儿子家共7人聚会、聚餐。1月25日,吕某一家人去兰西县亲戚家串门,共10余人一起聚会、聚餐,并居住至27日。1月30日,吕某被确诊新冠肺炎。随后,吕某的丈夫、儿子、儿媳、外孙女等8人相继确定为确诊病例。至2月6日,与吕某共同聚会聚餐及其他相关密切接触人员共16人确定为确诊病例,波及82人。

【专家说法】

杨晓明,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她介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等紧急措施。

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新冠肺炎的暴发、流行,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对新冠肺炎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各地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在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拒绝执行政府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请广大群众不要掉以轻心,不给防控添乱,也别让自己无意中成了违法者。

【责任编辑:肖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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