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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复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感染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8日07:5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方琳

“紧急扩散!这764个车次、轮船、航班发现患者,急寻同行人!”近段时间,多地持续发布寻人通告。而随着全国部分地区逐步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形势愈加复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感染者怎么办?相关法规对此有详细规定。

【案例】

2月9日,陕西省澄城县确诊一名新冠肺炎病例,患者系高铁保洁员,发病前曾在多趟高铁动车服务。该县通报了其从1月21日到2月3日的活动轨迹,提醒有共同出行史的乘客、司机等人员,主动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进行报备,自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观察期内,如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联系当地疾控中心接诊至就近定点医院。

【专家说法】

乐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新冠肺炎是“乙类管理、甲类防控”传染病,故应当实施交通检疫。

根据《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根据《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第八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同时,对病人及同车密切接触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实行管控和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人员必须配合。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责任编辑: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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