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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不因疫情影响减刑假释工作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22:15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蔡蕾)2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因疫情影响减刑假释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法院对监狱报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立案、审理,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而不予立案或拖延办理,相关法院在参与防控工作的同时应克服困难,抽调审判人员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审理,应当通过减假暂办案平台进行,除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

《通知》要求,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相关法院要与辖区监狱、检察院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优先报送审理减余刑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具备视频开庭条件的地区,一律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备查;对于三类罪犯以外的假释案件,依法应当提讯被报请的罪犯,具备视频提讯条件的,采取视频提讯方式提讯;不具备视频提讯条件的,待具备提讯条件时及时予以提讯;对有财产刑等需要履行的,应告知罪犯家属通过网上转账等非现场缴纳的方式办理,并将履行财产刑情况及时告知罪犯服刑监狱。

【责任编辑:郭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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