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龙华、通讯员黄姗)3月12日,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对省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含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含生育保险费)。
根据通知要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区可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但确有必要实施减征的,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减征政策。此外,各统筹地区此前为减轻企业负担已经出台医保费缓缴政策的,此次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减征的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医保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省医保局介绍,实施医保费的减征和缓缴政策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减征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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