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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企惠企服务民企 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新十条”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07:04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宏斌)5月14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印发执行。

2018年11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去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后,省纪委监委着手起草相关规定,以深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新十条”条条都回应了民营企业的关切。其中,“畅通服务企业发展联系机制”,对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迅速移送、尽快办理、跟踪处置,办理情况及时向民营企业反馈。“大力推动援企惠企政策落实”,加强对中央、省援企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办相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鼓励支持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做到“清”而有为、“亲”而有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

“新十条”还包括“慎用少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等。

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认为,“新十条”将为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新十条’尊重、关爱民营企业家的导向鲜明,政策措施操作性强,是对受疫情冲击的广大民营企业雪中送炭。”省工商联主席、省总商会会长刘顺妮说。

省纪委监委表示,“新十条”是对“十二条”的延伸和细化,并不是代替“十二条”。今后,二十二条措施都要贯彻执行。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

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根据党规党纪和监察法规定,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如下措施:

一、畅通服务企业发展联系机制。定期开展服务企业走访调研,加强与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民营企业家团体的联系沟通,对接相关信访维权服务平台,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迅速移送、尽快办理、跟踪处置,办理情况及时向相关群团组织和民营企业反馈。

二、大力推动援企惠企政策落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及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打折扣、搞变通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严肃查办相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进作风优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发展环境。

三、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鼓励支持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做到“清”而有为、“亲”而有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责处理。

四、妥善处理涉案民营企业违规违法问题。用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看待民营企业曾经的不规范行为,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对违纪违法问题轻微、初犯偶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宽情节的,依法依规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从严查处。

五、慎用少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并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与往来账户,一般不对关联法人单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六、对民营企业人员慎用少用短用留置措施。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讲清问题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或及时解除留置措施;对可留置可不留置的,不留置。对被依法留置的民营企业人员,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应为其签字、授权等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七、稳慎提出民营企业人员廉洁情况意见。在对民营企业人员提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或授予其他重要荣誉进行廉洁情况审核时,应当及时出具意见,有关问题没有明确依据的,不作负面评价。不对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申报其他一般性的评先、评优、表彰等方面出具意见。

八、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严格规范执纪执法行为,不得口大气粗、盛气凌人,不得带着偏见看待民营企业,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用好12388举报电话等信访举报渠道,对收到的纪检监察干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问题线索,尽快办理,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惩处。

九、主动接受民营企业监督。适当增加特邀监察员中民营企业代表数量,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与电视问政等监督活动。依法对民营企业及有关人员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留置等措施时,应当主动提供办案人员或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听取企业正当诉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兼任群团组织及企业家团体等领导职务的民营企业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群团组织通报。

十、帮助民营企业加强内部廉洁建设。指导民营企业党组织建立内部纪律检查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营造遵纪守法、崇廉拒腐的廉洁文化氛围;指导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防范企业内部腐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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