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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武汉出台“纾困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9日09:3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先宏、通讯员王晶、王璐、陈雪莹)6月8日,从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获悉,该市近日出台“纾困十一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克服疫情影响,加快脱困振兴步伐。

“纾困十一条”涵盖金融、财税、保险、用地、项目建设等11个方面政策,主要帮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等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解决他们面临的困难。

具体包括:对纳入支持名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发放贷款,给予100%财政贴息。

对今年1月25日以来到期贷款,贷款银行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6月30日。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对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养殖保单纳入可接受押品范围,担保费率按0.5%收取。

继续实施2018年稻谷补贴政策,水稻生产功能区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对建设年出栏2万头以上“现代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生猪规模养殖场,市财政按每1万头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升级扩建1万头以下猪场,每1万头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升级改造1万头以上猪场,每新增1万头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支持新型水产经营主体发展成为水产电商主体,建立水产业电商联盟,加快构建平战结合的水产品产销供应链。

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电、气价格参照相关规定按优惠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雷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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