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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候选案例:省人大制定《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9日20:06 来源: 荆楚网

清江是长江在我省境内的第二大支流,流经恩施自治州和宜昌市所属的10个县(市),是湖北省乃至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清江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凸显。制定《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满足清江流域人民美好生活的迫切需要。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履职作用。《条例》是由省人大代表根据群众呼声在省两会期间提出,并及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项目。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在立法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注意吸收各级人大代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多次赴清江流域开展调研。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多次征求恩施自治州、宜昌市人大以及10个县市意见并委托其同步开展立法调研。还征求了国家生态环境部意见并组织召开省直相关部门参加的评估会,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开展立法论证会。

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清江流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同时也是生态敏感区。《条例》规定禁止在清江干流和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已建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予以改造、转产、搬迁或关闭。

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清江流域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现象突出,不仅降低了农产品质量,还会导致严重的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条例》在我省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明确作出在流域范围内禁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的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条例》规定:清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保障清江流域水生态流量。目前,整个清江流域水资源存在盲目、无序、过度开发现象,甚至影响了河流的正常生态功能。《条例》规定:一是要求科学确定清江流域各河道以及各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对流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实时监控。二是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保证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三是规定严格控制水电站的建设并对已有水电站进行评估整改。

选送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治创新案例 【纠错】编辑:邱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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