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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0日10:09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

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被称为人大的四大职权。其中,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

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多次就深化改革、科学发展、改善民生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围绕中心工作,2019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作出《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的殷殷嘱托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汇聚起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的磅礴力量。

围绕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2013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为推动湖北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增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人民。

今年,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依法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定》,就是把省委的决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意志和行动,侧重于宏观性、原则性、引领性,具有约束性,用法治的力量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责任编辑: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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