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宇、通讯员熊习岸、李斌)为改善湖北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7月1日起湖北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湖北首个针对农村地区制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事关农村环境和小康社会建设,但一直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规范管理。因此,湖北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情况,制定发布了上述标准。
据介绍,该标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分3档监测管理7种污染物。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表示,不搞一刀切是该标准的亮点之一。据介绍,规模在100吨至5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5吨至1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排入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及小微水体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规模小于5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则执行三级标准。
同时,湖北标准更注重实效。据介绍,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称,该标准的出台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要求,有利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术,提高全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水平。
据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责任编辑:陈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