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刘宇、通讯员郑国安)67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被问责,其中县处级干部22人、科级及以下45人。6月30日,我省公布2018年第三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送移交生态环境损害线索问责情况。
按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9月我省对荆门、鄂州、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等六地开展了第三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件线索进行了移送移交。其中,1个案件线索移送省纪委监委,11个案件线索移交地方党委、政府。随后,省纪委监委成立了责任追究工作专班,对移送的1个问题线索直接查办,严格依纪依法问责处理;地方党委、政府相应成立了工作专班,全面开展核查问责工作。
这些被问责人员分布于地方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国有企业、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其中,地方党委政府机关11人,党委、政府所属部门30人,事业单位8人,国有企业7人,其他11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涉及发改部门1人、经信部门5人、生态环境部门5人、住建部门5人、水利部门9人、农业农村部门2人、卫健部门1人、林业部门2人。
从具体问责情形看,被问责人员中,组织处理42人,包括诫勉13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29人;党纪处分17人;政务处分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