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邓伟、通讯员徐丹、实习生王敬丹)7月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政策实施期限,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今年2月以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各类企业免征了5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力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通知,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与此同时,政策受益面从单位扩大到个人。对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据悉,全省各地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按下限缴费的企业职工和参保个人可保持上年缴费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