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7月16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陈亚莉)男子李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李某有自首和赔偿情节,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1月,李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车回家,驶到汉阳区江堤中路附近时,与前方骑电动车在同一车道内同向行驶的汪某发生碰撞,汪某受伤。李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汪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晚,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测,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7.75mg/100m1,其驾驶车辆案发时的车速为78.6km/h。李某被认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汪某无责。案发后肇事者李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人民币10万元。
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李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汪某死亡的赔偿问题,汪某家属以肇事者李某和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汉阳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汪某家人11万元,保留向被告李某追偿的权利,被告李某除前期垫付的10万元外,还需赔偿汪某家人40万元。
法官表示,李某因一次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同时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提醒广大市民,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要为自己、为家人、为他人负责,切莫因一时侥幸放任事故发生,导致失去自由,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