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向昱璇
母亲过世,他的姐姐妹妹都不告诉他消息,也不通知他参加葬礼,这让武汉洪山区的李先生(化姓)痛苦万分。李先生认为姐姐和妹妹侵犯了他的祭奠权,于是将自己的亲姐妹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宣判,法院认为李先生的姐姐妹妹侵权行为属实,判决她们向李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母亲过世
男子没能参加葬礼
李先生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是他将重病的母亲送进医院治疗。期间和出院回家后,母亲均由姐姐妹妹照料。2019年7月,其母亲在家中病逝,身后事由其姐姐妹妹一手操办。
李先生后来询问情况,才得知母亲早已安葬。李先生认为姐姐妹妹不及时通知他,导致他无法见母亲最后一面,对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侵犯了他的人格权。
今年1月,李先生将姐姐妹妹告上法院,希望她们能向自己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此案在洪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李先生称他的姐姐妹妹认为母亲病重后,他没有照料母亲,所以不把母亲过世和葬礼的消息告诉他,对他的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他因为没有参与葬礼而遭受亲友非议,被认为“大不孝”,更让他痛苦万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才将姐姐和妹妹告上法庭。
李先生的姐姐妹妹答辩称,母亲生病住院均是由她们照料,治疗费也是她们承担。母亲生病期间,李先生很少来探望,母亲曾说死活与他不相干,所以才没通知他消息。
告上法庭
其姐妹被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祭奠权属于人格权,具体权利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进行告别的权利、妥善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而义务则包括通知死者近亲属死亡事实的义务、对遗体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妨害近亲属祭奠的义务等。本案中,李先生姐姐妹妹的行为侵犯了他祭奠母亲的权利。尽管李先生在赡养老人方面未尽足义务,但不能成为其祭奠权受到侵犯的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的赡养义务,应对父母尽心尽孝。李先生未在母亲病重之时积极探望和照顾,本身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的姐姐妹妹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并赔礼道歉。
亲人互谅
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该案承办法官昨日告诉记者,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
逝者已矣,只有纠纷双方能互相体谅,重新审视自己、包容他人,改善关系、修复亲情,才是对逝者最好的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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