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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增2家国家级生态环境损害“裁判” 追踪看不见的环境“凶手”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2日07:16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刘宇、通讯员任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权威阵营再添两家湖北单位。近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大学两家机构入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加上此前入选的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目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总数已达3家。

据统计,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达到42家,其中北京有5家,数量居第一;湖北、辽宁各3家,并列第二。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环境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公检法机关一般不具备鉴定评估专业能力,需要经过权威评审的专业机构来提供鉴定评估支持和服务。

近年来,随着政府、个人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展开,我省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需求逐渐增加。该负责人表示,新增的两家推荐机构经过了生态环境部权威评审,可为全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审判和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等提供权威证据服务,为全省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满足社会需要。

据了解,此次第三批推荐名录中首次增加了机构的鉴定评估类别,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具有污染物性质、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等三个领域的鉴定评估资质;武汉大学具有污染物性质、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两个领域的鉴定评估资质。

追踪看不见的环境“凶手”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刘宇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判定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

这也是省环科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张强和同事们要追踪、判定的问题。而环境“凶手”,有时是看不见或是难以直接认定的。那如何从蛛丝马迹中找到关联?

2016年2月,省环科院作为全省第一个入选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名录的机构,被委托的第一个案件就需要在无相关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判定一起水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

当时,某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报告显示,某养殖场周边地下水确实和相邻的某江水存在环境污染事实。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是该养殖场造成的。

“这家养殖场持续违法排污了两年多,时间早且持续时间长,大量的污染物已排放至环境中,要么迁移转化,要么就自然降解了。”在张强看来,这对于刚开始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的鉴定人员来说,增加了不少难度。

养殖场不远处、离江水直线距离仅500多米的泥塘成了他们的突破点。原来,这家养殖场未按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将养殖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了自行挖掘且未做任何防漏设施的泥塘中。

那泥塘中的废水是否渗透到地下,随地下水汇入某江水了呢?

“这个排放路径我们是看不见的,所以要证明就比较麻烦。”张强和同事们首先查询了当地地质条件,确定养殖场、泥塘所在区域具有渗透的天然条件。随后对江边、养殖场附近的水井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井水都呈现出一般受养殖废水污染所表现出的高氨氮特征,并且江边的浅水井还不断有井水溢出流入江中。接着,鉴定人员又对泥塘废水和江边浅水井水质中的重金属物进行相关性分析,发现二者高度相关。张强解释道,这说明泥塘中的废水确实可随着地下水流入江边的浅水井。

回到“源头”,怎么证明泥塘中的废水就是该养殖场排放的?鉴定人员对污染水井周边的潜在污染源进行排查,发现只有该养殖场是可产生大量养殖废水且直接排放的。“这就可以推断,该养殖场的废水是通过泥塘渗透到地下水,随地下水流到江边的浅水井,再外溢流入江中。”张强说。

追踪到环境“凶手”,判定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后,鉴定人员还将根据技术性文件对环境损害数额进行价值量化。对于一些无法进行环境修复或修复成本大于实际效益的案件,通常使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出一个理论值。

据介绍,从2016年至今,该中心已完成30多起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评估,其中关于水环境污染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案件数量占到八成左右。

张强表示,近年来省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去年该中心的鉴定评估咨询量超过200个。但受案件客观原因、鉴定费用以及鉴定技术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实际委托完成鉴定的案件不到10%。

【责任编辑: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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