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李月媛)昨日下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在武汉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在武汉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其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武汉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条例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符合武汉执行的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拒绝备案登记或者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主任李利表示,从前期执法情况来看,目前江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总体上大部分情况达标,大概存在10%-12%超标现象。现在该条例的颁布对于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支撑,将促进武汉市城市环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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