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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月销售不超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17:42 来源: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

楚天都市报7月27日讯(记者王荣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无需再提供低保证明,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记者昨日获悉,武汉市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武汉市政府官网上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武汉市政府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9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

返乡人员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缴税有变

2016年出台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无需再提供低保证明

2016年出台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中,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自愿申请中的“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修改后该条规定删除。

2019年出台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申报审批流程(一)自愿申请”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修改后该规定删除。

返乡创业企业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全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8〕40号)作如下修改: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的“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对返乡创业企业中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