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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出台10项措施兜底保障特困群体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9日17:34 来源: 三峡晚报


气象台社区给困难群众送去红十字会捐赠的爱心物资。通讯员孙晖 摄

提高救助保障标准,将8类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记者7月28日从宜昌市民政局获悉,宜昌市出台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民生和兜底保障助力脱贫攻坚十项措施。

每月摸底排查,扩大低保范围

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按月进行信息比对和摸底排查。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因灾因病遭遇暂时困难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提高救助保障标准

2020年4月,宜昌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60-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0-540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2020年3月至6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各提高50元/月。各县市区按照新公布的标准和要求落实。

将8类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扩大临时救助覆盖面。除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4类固定救助对象外,将重病重残人员、留守(独居)老人、留守(困境)儿童、流浪乞讨人员、以拾荒为业人员、因疫情影响就业、产业、创业的生活困难人员、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等8类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可视情况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只增不减”

确保救助对象“只增不减”。落实低保渐退制度,除死亡、财产状况明显超标等“硬伤户”外,对其他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保障至2020年12月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重残对象,参照“单人户”不核对经济状况直接按人施保,2020年底前不予动态退出。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优化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急难情形开展先行救助、就地救助、及时救助,事后说明。

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确保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对于急难型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支出型救助,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

提高价格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将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 倍,并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补贴范围。新增人员的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按其现行保障标准测算,原则上对于同属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按其享受的最高单类补贴金额执行。各县市区在市州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迅速组织开展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慈善扶贫中心超市

加大慈善救助力度。继续实施“脱贫攻坚宜昌慈善在行动”项目,抓好精准扶贫“慈善一日捐”活动。完善慈善扶贫超市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慈善扶贫中心超市,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到中心村,力争慈善救助面覆盖到贫困边缘户和低收入困难群体,探索公益积分兑换,助力脱贫攻坚。

加大关心关爱力度。针对疫情期间暴露的问题和城乡基层治理短板,将孤寡老人、留守(独居)老人、留守(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关心关爱范围,全面落实法定监护责任人和村(社区)网格员、党员干部包保责任人,督促落实监护人法定义务和党员干部包保责任,建立邻里关爱、志愿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夯实城乡基层社区治理基础,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明察暗访问题整改“清零”

抓好问题整改“清零”。针对各类巡视、巡察、督查、审计、明察暗访反馈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明确落实标准、工作举措、责任部门、时间节点,强化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全面到位。对各项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反映的问题,逐一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及时查漏补缺,以整改促规范,把问题整改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开通市、县、乡三级民政社会救助求助和监督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纠错】编辑:刘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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